原告冯XX,男,汉族,湖南醴陵人。
委托代理人朱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上某、承认、变某、放某诉讼请求、调解、和解、申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事项、申请司法鉴定、申请执行。
被告陈XX,男,汉族,湖南岳阳人。
委托代理人杨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某、放某、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被告XXX公某。
法定代表人胡XX,系该公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出庭,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代为承担、放某、变某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据。
本院受理原告冯XX诉被告陈XX、XXX公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XXX于2011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XX、XXX公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XX撤回对被告陈XX、XXX公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冯XX承担。
审判长陈小兵
审判员王某
人民陪审员曹佩均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