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山A纺织印染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x省x市x镇x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徐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a,江苏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a,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区x镇x村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A纺织印染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朱a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支付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晓勤
书记员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