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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登高(集团)田东水泥有限公司上诉洛阳鹏飞耐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登高(集团)田东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县南效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鹏飞耐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洛龙区X镇X村北。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广西登高(集团)田东水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鹏飞耐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西东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西登高(集团)田东水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西登高(集团)田东水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世良

审判员:胡予勇

代审判员:杨洪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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