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XX,女,(个人信息略)。
被告刘XX,男,(个人信息略)。
原告熊XX诉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XX偿还原告熊XX借款本金x元。原告熊XX自愿放弃借款期间的利息。
二、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欧华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