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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与燕某某等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路X号市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辛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江秋,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安阳市X路管理局。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姬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爱民,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因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5)安民商二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江秋,被上诉人燕某某,原审被告王某某,原审被告安阳市X路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马爱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5)安民商二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洪

审判员刘海波

审判员郭文吉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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