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叶某甲之妻。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丙,男,1951年3月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东阳,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叶某丁,女,汉族,住(略)。
上诉人叶某甲、刘某某、叶某乙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美荣
审判员王永生
审判员亓宽义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郑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