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某,男,35岁。
被告凌某,女,31岁。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伍某与被告凌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伍某由原告伍某抚养。
三、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伍某所有,原告伍某自愿一次性补偿被告凌某x元。
四、原告伍某与被告凌某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偿还。
五、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伍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敏
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