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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与凌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伍某,男,35岁。

被告凌某,女,31岁。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伍某与被告凌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伍某由原告伍某抚养。

三、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伍某所有,原告伍某自愿一次性补偿被告凌某x元。

四、原告伍某与被告凌某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偿还。

五、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伍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敏

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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