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X区X号。
原告朱某丙与被告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丙诉称:2010年10月2日,被告全xx向原告朱某丙购买钢材169030元。此后被告给原告偿还货款100000元,余款69030被告一直没有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上述货款69030元,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全xx支付原告朱某丙货款本金69030元,于2011年8月30日前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763由被告全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某丙星
二0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