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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丁与被告汤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汤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临澧县X镇四季红居委会滨河西区X号。

原告周某丁与被告汤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丁诉称:2007年1月至2008年2月,被告汤x因购房、做生意向原告借款(略)元,至2008年2月15日被告还清利息后共欠原告(略)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并要求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汤x支付原告周某丁欠款(略)元,于2011年11月30日前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35600元,减半收取17800元,由被告汤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某星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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