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X。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徐某已与被告李某达成还款协议,双方协商解决好此事,原告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好此事,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长欧明辉
审判员张艳
人民陪审员袁文辉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