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司某
被告林某
被告王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林某、王某应于2011年5月18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司某借款人民币x元;
二、被告林某、王某应于2011年5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借款自2007年1月26日至2010年11月18日止的利息人民币x元;
三、若被告林某、王某未按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自2010年11月19日至2011年5月18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本金人民币x元计算)。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23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61.50元,由被告林某、王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张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