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刘某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维护家庭,维护自己的婚姻,合法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谢安义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