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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刘某丁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刘某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维护家庭,维护自己的婚姻,合法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谢安义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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