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男,X年X月X日生,河南省南乐县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1年3月31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19日22时,被告人邱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载其妻杨某乙蕊,沿南乐县X街由东向西行驶到李某卫生所门前,与在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被害人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南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杨某乙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及当事人伤情照片,濮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11-x血乙醇检验报告单,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乐检技鉴尸检[2011]X号检验鉴定文书,南乐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南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李某某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注销信息,南乐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书,南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乐公交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破发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证人李某、郭某证言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一方与被告人邱某一方达成协议,邱某一方已按照协议内容赔偿被害人近亲属x元,被害人近亲属一方对邱某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邱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邱某的基本信息证实邱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行驶到非机动车道,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邱某能够自愿认罪,其近亲属已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代荣芬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崔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