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廖XX与被告廖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廖XX,女,(个人信息略)。

被告廖XX,男,(个人信息略)。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欧华独任审理。于2011年5月17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XX诉称,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一女。之后,被告经常因琐事殴打原告,并与其他妇女有厮混,经亲人规劝,被告毫不悔改,我行我素。原告迫于无奈外出打工。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请求依法判决离婚。

被告廖XX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廖XX与被告廖XX于1982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廖XX,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廖XX,现均已成家立业。生育子女后,原被告长期因琐事发生争吵打架,致使夫妻关系逐渐恶化。2010年12月原被告签订分居协议后,原告外出务工。另查明原被告现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岛石村的房屋一间、地基一块、男式摩托车一辆、彩电一台、床铺两张、衣柜两个、沙发两套。对于这些财产,原告庭审时表示离婚后这些财产均可以归被告所有。庭审时,原告举出若干债务,因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案经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被告书写的保证书、原、被告达成的协议书和书写的对话记录、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打架,致使夫妻关系长期处于恶化状态,多年来夫妻感情未见改善,并在去年底开始分居至今,由此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据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分割,原告该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廖XX与被告廖XX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岛石村的房屋一间、地基一块、男式摩托车一辆、床铺两张、衣柜两个、沙发两套归被告廖XX所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欧华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黎航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