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吉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景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法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晟昌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X号—X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翰法(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洛阳市吉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洛阳晟昌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市吉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李某某,上诉人洛阳晟昌五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邢蕾
审判员于磊
审判员吴爱国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许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