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某,女。
被告蒋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与被告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某自愿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梅永忠
审判员唐爱珍
人民陪审员张德欢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张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