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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游某与被告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辰溪县人民法院

原告游某,女。

被告蒋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与被告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某自愿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梅永忠

审判员唐爱珍

人民陪审员张德欢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张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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