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溆浦县大兴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组织机构代码(略)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审被告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上诉人溆浦县大兴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毛某、陈某及原审被告倪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0)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某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家法、何志良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上诉人溆浦县大兴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溆浦县大兴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溆浦县大兴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某建
审判员郭家法
审判员何志良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某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