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ⅹⅹⅹⅹ。
委托代理人彭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ⅹⅹⅹⅹ。
委托代理人宋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ⅹⅹⅹⅹ。
被告ⅹⅹ县某局,住所地ⅹⅹ县城关。
法定代表人吴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谭某甲,男,ⅹⅹ县ⅹⅹ局法制办干部。
委托代理人谭某乙,男,ⅹⅹ县ⅹⅹ局法制办干部。
原告林某诉被告ⅹⅹ县某局行政没收强制措施一案,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扣押款x元给原告。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林某的委托代理人彭某、宋某,被告ⅹⅹ县某局委托代理人谭某甲,谭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某于2010年3月20日以本案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某与被告ⅹⅹ县某局行政征收强制措施一案,原告以该案已协商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长陈戈
审判员肖某东
人民陪审员赵健
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邹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