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XX,男。
委托代理人黄XX,女,系原告朋友。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男,系被告员工。
本院在审理沈XX与上海XX有限公司相互起诉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自行协商达成一致和解协议。沈XX与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沈XX与上海XX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沈XX撤回起诉;
二、准许上海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案件受理费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连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