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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XX与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沈XX,男。

委托代理人黄XX,女,系原告朋友。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男,系被告员工。

本院在审理沈XX与上海XX有限公司相互起诉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自行协商达成一致和解协议。沈XX与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沈XX与上海XX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沈XX撤回起诉;

二、准许上海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案件受理费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连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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