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朱某某(曾用名朱某平),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X年X月X日生,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朱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开封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朱某某为原告柳某某所建的房屋在龙亭区X街X号院,属龙亭辖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龙亭辖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朱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素彩
审判员杨中银
审判员韩雪玉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霍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