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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乙与被执行人辰溪县X镇美霞造纸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辰溪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男。

被执行人辰溪县X镇美霞造纸厂。

负责人刘某,厂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乙与被执行人辰溪县X镇美霞造纸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乙与被执行人辰溪县X镇美霞造纸厂于2011年5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辰溪县X镇美霞造纸厂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乙各项经济损失x元,其余费用申请执行人王某乙自愿放弃。该和解协议已当即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辰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辰劳仲裁字(2009)第X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良象

审判员陈兆龙

审判员蔡均霖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石泽香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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