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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谢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溪荷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张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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