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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非法行医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系死者吕某然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系死者吕某然之父。

委托代理人闫安乐,河南闫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5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取保候审,2009年7月2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吕某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0年二月二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二、被告人赵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吕某某丧葬费x元、交通费1000元、医疗费400元、电费826.2元,共计x元。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吕某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艳丽

审判员徐发营

代理审判员段励萍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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