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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乙与湘乡市娄湘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某,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奎,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乡市娄湘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东风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两被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童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乙诉被告湘乡市娄湘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乙于201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原告彭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乙撤回对被告湘乡市娄湘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彭某乙负担。

审判长陈某荷

审判员郭天岩

代理审判员周敏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黄嵘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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