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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光秋,娄底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胡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陈溪荷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张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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