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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诉李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刘佳、孙某某,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

原告张某乙诉被告李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佳、孙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乙诉称,2010年1月6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名下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转让给原告,价格为30万元。原告支付给被告30万元后,方知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协议,要求被告退还30万元,被告仅于2010年4月退还了10万元,2011年7月退还5万元,余款经多次催要未付,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剩余价款15万元,并自2010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1年7月25日1332.44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辩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无效没有法律依据;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20万元,扣除其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取回的18万元,原告仅向被告支付2万元。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乙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一、2010年1月6日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的事实,该协议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协议。且约定转让款30万元订协议时已支付20万元,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但认为协议有效。

二、2010年9月份原被告之间的通话录音,用以证明原告先后支付30万元价款,被告于2010年4月退还10万元。被告认为该录音不显示时间,地点,不是被告李某的声音,存在疑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不申请鉴定。

被告李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一、2010年3月26日,张某乙收到条复印件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用以证明张某乙收到李某还款3万元。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但认为是被告因买房向其借款3万元,后又归还,与本案无关。

二、2011年6月22日,张某乙的收到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还款5万元。原告张某乙对该证据无异议。

三、2010年4月11日,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用以证明被告还款10万元,原告张某乙对该证据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李某还款时,将收原告的10万元款的收条要走了。

本院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对本案及事实确认如下:

2010年1月6日,李某(甲方)与张某乙(乙方)签订了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方将其名下位于老城东关的宅基地使用权,收益权转让给乙方,面积1.5亩,价格30万元。建房期间,甲方尽量配合乙方协调各方事务,如协议因不可改变原因,即使乙方无法正常施工及使用,甲方需全额退还乙方支付的现金款项及费用(甲方扣除损失后)。乙方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付给甲方20万元,剩余10万元在2010年农历正月十六前付清。房屋建成后,甲方负责把房户过户到乙方,费用由乙方自负,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干涉乙方使用,否则按房户标的(壹佰万元)2倍赔付乙方。协议签订后,同日原告支付李某借款20万元,2010年2月28日又付10万元。后因被告转让给原告的宅基地面积差异,被告李某于2010年4月11日退给原告价款10万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1年6月22日又退款5万元。下欠15万元拖欠至今。致使原告诉诸本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1月6日签订的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禁止性规定,该协议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为此原告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被告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未履行,原告支付的价款被告应予返还。原告支付的价款30万元,扣除被告已返还的15万元,下欠15万元,有2010年1月6日协议和2010年9月25日录音资料为证,被告对录音资料虽认为存在疑点,不承认是被告的声音,但经我院通知被告不到庭,又不申请鉴定。该录音资料全面完整,与双方协议内容相印证,可以采信,被告已付的x元与本案无关。由于双方对协议的签订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1月6日所签协议无效。

二、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张某乙价款x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张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567元,由被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喜玲

审判员云海江

审判员马坤坡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楚柏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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