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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与周某文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执行人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龚某与被执行人周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2010)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某赔偿龚某x.81元(不含已支付x.4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1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周某未按期履行该判决书上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2011年8月9日前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周某的银行存款伍万捌仟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天岩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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