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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某、冯某、田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6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新乡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8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9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一分局逮捕。现某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新乡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9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8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9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一分局逮捕。现某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8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9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一分局逮捕。现某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某、冯某、田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某、冯某、田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娄某、冯某、田某相互配合在新乡市X路平价大药店门前西侧,使用携带的扳手将被害人聂某停放在此的雅迪牌电动车的后轮锁撬开将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170元。赃车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娄某、冯某、田某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聂某陈述;

3、证人王某证言;

4、被告人娄某、冯某、田某户籍证明、现某等书证、物证;

5、鉴定结论。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娄某、冯某、田某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娄某系累犯,且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娄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田某拘役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娄某、冯某、田某相互配合在新乡市X路平价大药店门前西侧,使用携带的扳手将被害人聂某停放在此的雅迪牌电动车锁撬开将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170元。赃车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娄某、冯某、田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个人基本情况。

2、现某、现某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现某的位置及被盗的物品情况。

3、被告人娄某、冯某前科证明证实其曾被判刑的情况。

4、扣某、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5、到案经过证实三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归案。

6、鉴定结论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

7、证人王某证言证实三被告人盗窃电动车的经过。

8、被害人聂某陈述证实其电动车于2011年8月27日被盗的事实。

9,被告人娄某、冯某、田某供述证实他们相互配合在2011年8月27日18时许盗窃电动车的事实。

上列证据,经法庭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三被告人均未提出异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娄某、冯某、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维护。三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盗窃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娄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属于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四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8月27日止)。

二、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8日起至2012年2月27日止)。

三、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8日起至2012年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东峰

审判员王某轩

审判员温晓雯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敬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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