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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诉被告史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史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刘某诉被告史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被告承包了尉氏县X街、县X路地平工程,用原告及其铲车、翻某、上料等。工程结束后,被告下欠工程款967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原告为支持诉请,向本院提供欠条一份。

被告未作答辩及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为被告承包的修路工程提供翻、拉、上料等工作。工程结束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9670元。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自己的设备,为被告完成了翻、拉、上料等工作后,被告应足额支付价款或报酬,因被告没有足额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史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刘某工程款96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文魏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袁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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