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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陕西省岚皋县X镇X街X号。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籍贯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1993年1月8日在原佐龙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9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怡,现在西北大学读书。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2005年下半年起,被告到广州打工,期间,夫妻正常来往。2010年4月17日,原、被告因琐事又发生争吵并向本院起诉离婚,未获本院支持。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张某提出与李某离婚,李某同意,本院准许。

二、婚生女李某怡在大学期间的学习及生活费用张某自愿负担。李某怡非在校学习期间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决定,原、被告不得干预。

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叶文玉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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