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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X不服浙江省宁波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甬东民初字第987号民事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X,男,X出生,汉族,宁波XX机械有限公司职工,住址: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女,X出生,汉族,住址:X。

监护人:X(系杨XX之兄),男,X出生,汉族,住址:X。

上诉人X不服浙江省宁波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的(2011)甬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X区,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X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交通事故发生在原审法院辖区并无异议。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原审裁定以侵权行为地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贤军

审判员傅新德

审判员刘磊桔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卢秧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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