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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某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某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雁虹

书记员 吪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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