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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与被告XX公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

委托代理人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委托代理人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XX公某,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XX,该公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

委托代理人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XX公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陈XX承担。

审判员陈小兵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叶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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