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孙某诉陈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件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x(中文名:孙X),女,1968年生,美国国籍,住上海市X号。

委托代理人陶X(系原告同事),男,汉族,住上海市X号。

被告陈XX,男,1987年生,汉族,住上海市X号。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纠纷

2009年11月15日19时40分许,于本市X路、徐梅路口,被告驾驶牌照为浙x小客车与驾驶牌照为沪x小客车的原告及驾驶大客车的案外人方XX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车辆受损。经交警事故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为被告车辆支付了修理费2500元、牵引费150元、物损(护栏)费2750元和评估费240元。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协商不成,故原告诉至法院。

经本院委托XX区交通事故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XX于2010年1月26日赔偿原告x(中文名:孙X)车辆修理费21,200元、停车费110元、物损(护栏)费1,000元、评估费510元、牵引费150元,共计22,970元(已当庭履行);

二、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已当庭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调解笔录上签字即生效。

审判员金毅

书记员王嵘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