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单某甲,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单某乙,男,汉族,住(略),系被告单某甲的父亲。
被告王某某,男,住(略)。
被告殷某某,男,住(略)。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单某甲、王某某、殷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武某某于2009年12月16日以与被告单某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单某甲、王某某、殷某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审判员连东超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