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年××月××日出生,××省××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仁,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特种电焊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X路喻家坪。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株洲特种电焊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峰区人民法院(2010)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上诉人株洲特种电焊条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上诉人赵某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等人民币8500元。在本案诉请范围内,上诉人不得再以任何事实和理由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赵某承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本调解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邓画文
审判员赵某华
代理审判员颜松喜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邹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