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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艳,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怀化市X路X栋(福兴数码广场),组织机构代码(略)-4。

负责人朱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法务部职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2010年9月28日作出的(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海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艳红、代理审判员何志良组成的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马某及委托代理人彭某艳,被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马某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协商达成和解协议,马某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马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海雄

审判员李艳红

代理审判员何志良

二0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罗雪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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