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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任保靖县X镇长,纪委委员,户籍地(略),家住(略)。因本案,2011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辩护人滕某某,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勇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某2006年调入保靖县X镇政府工作,在任该镇X镇长、纪委委员期间,主管该镇X镇建设等工作,2008年初,保靖县地税局职工彭某得知毛沟镇X镇建设工程后,先后找到该镇X镇长张某,为重庆的艾怀军联系毛沟镇X镇建设第一期工程,后又陪张某到重庆考察艾怀军。在重庆市期间,艾怀军通过彭某给张某表示如果能够接到毛沟镇X镇建设的工程,愿意给张某工程造价的5-10%的好处费。2008年10月10日,以艾怀军为代表的重庆市X区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以220万元造价取得了保靖县X镇建设工程第一期工程。与毛沟镇政府签订合同进场施工后,张某多次找到艾怀军索取工程造价的10%(22万元),说要给相关的人打点,均未果。后毛沟镇X镇建设工程由彭某接手,张某要彭某兑现艾怀军当初答应的好处费及另分给他工程利润的20%,在彭某领取工程款时,张某先后三次向彭某索贿共计39万元。

1、2009年1月21日财政局支付中心支付彭某工程款112.84万元,张某向彭某索要28万元,彭某将钱带至花垣县城四方井大桥头,在自己的车上将钱如数交给张某,当天张某在其信用社的卡中存入1万元。

2、1月22日,张某再次打电话给彭某,要彭某再给3万元,彭某在保靖县雨茗轩茶楼的包厢里将钱如数交给张某。张某当日在其工行卡中存入2万元,在其建设银行的卡中存入3万元,在8月27日,张某从建行转入其炒股资金账户1.9997万元用于炒股。1月23日张某给张某梅借了10万元,同时,张某向张某梅借了一张某行卡存入现金10万元。在2009年7月11日、12日,张某将存在张某梅工行卡中的10万元提出9.9997万元分两次存入建行卡中,7月13日从建行卡中转入其炒股资金账户9.9994万元购买股票。另在1月25日,张某在花垣县花之林咖啡馆给吴绍成送了3万元。

3、2009年3月18日,财政局支付中心支付彭某工程款100万元,张某再次向彭某索要了8万元,彭某在保靖县雨茗轩茶楼的包厢里将钱如数交给张某。张某分别在3月20日存入其工行卡中3万元,5月27日存入2万元。

2011年3月7日,张某向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上缴赃款8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立案决定书。证实2011年1月1日保靖县纪委将本案移送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2、证人彭某证言。证实:2008年初,艾怀军上网说要我给他引荐保靖县的开发工程。他说要开发大点的。后来我打听到毛沟镇X镇开发,就通过熟人电话联系到毛沟镇的吴书记,他在电话里讲要我们找副镇长张某,因为张某主管小城镇开发。我于是打电话找到张某说重庆有个老板想开发毛沟的小城镇建设,他说毛沟开发要老板先垫支至少300万,哪个时候能取到钱也说不定,怀化有个老板已经对这个工程跑得一两年了,再有个老板来竞争是好事,不过他要亲自去重庆考察一下看老板是否有实力。我电话告知了艾怀军说张某长要来重庆考察你,艾怀军叫我们去,他准备好了。我们到了重庆,大概住了两三个晚上,艾怀军一没带我们去他的公司看,二没带我们去他的工地走,一天就是吃玩。我对艾怀军讲具体开发的事情你和张某长扯,我就不沾边了,不知道他们当时扯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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