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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瞿某与被告湖南某峰实业有限公司、胡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安某某,男,湖南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某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某石门县X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乙,该公司经理。

被告胡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与被告湖南某峰实业有限公司、胡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瞿某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瞿某撤回对被告湖南某峰实业有限公司、胡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瞿某负担。

审判员冉成文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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