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刘某。
关于仲裁申请人刘某与仲裁被申请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仲裁一案,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青劳仲(2009)办字第X号裁决书。2009年10月9日,申请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时缴纳诉讼费,并于200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关于撤销青劳仲(2009)办字第X号裁决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关于撤销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劳仲(2009)办字第X号裁决的申请处理。
审判长季磊
审判员陈樱
代理审判员周卫娟
书记员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