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上诉人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0)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0)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伟
代理审判员王燕燕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