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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上诉人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0)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0)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伟

代理审判员王燕燕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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