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福原食品商行。
业主陈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高某某
被上诉人焦某某
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福原食品商行因与被上诉人焦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二七区人民(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某萍
审判员傅翔
审判员李伟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常慧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