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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xx与被告梁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涟源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涟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周xx,女。

被告梁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梁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判员肖韶光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彭某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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