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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XX诉被告株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侯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委托代理人张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易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反诉、领取相关文书等)。

被告株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熊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XX诉被告株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株洲市XX房地产公司因XX项目问题已被株洲市X组进行监管,因本案属于涉及该项目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颜页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刘湘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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