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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泉庭)(2011)宜执字第198号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某丙与被告执行人陈某、钟某、李某丁买卖合同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邓某丙,男。

被执行人陈某,男。

被执行人钟某,男。

被执行人李某丁,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某丙与被告执行人陈某、钟某、李某丁买卖合同任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房产、车辆登记、工商等部门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陈某、钟某、李某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邓某丙未能提供被申请人陈某、钟某、李某丁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邓某丙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某、钟某、李某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某丙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金昌

审判员周树国

审判员王君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李某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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