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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中方县X村杆子溪组(以下简称杆子溪组)、(略)(以下简称湾里组)与被申请人中方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中方县X镇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方县X村X组。

代表人黄某乙,该组组长。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略)。

代表人黄某丙,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祁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方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姜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中方县政府山林纠调办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某丁,中方县政府法制办干部。

原审第三人中方县X村X组。

代表人黄某戊,该组组长。

申请再审人中方县X村X组(以下简称杆子溪组)、(略)(以下简称湾里组)与被申请人中方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中方县X村X组(以下简称早禾种组)土地行政确权一案,中方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8日作出(2007)方行林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一审原告杆子溪组与湾里组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10月16日作出(2007)怀中行林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杆子溪组、湾里组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方县人民政府在一审期间逾期举证的事实清楚,其提出逾期举证是因为法定代表人出差在外,诉讼材料及举证材料需经其审核才能递交,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故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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