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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A诉冉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余A

被告冉某

原告余階挥姹礁橙肽槔阑拙环敢荆罕茉硎罄溃ㄒ史檬蛴准桃虺桑笥猩迸对阋s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A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恋爱,2003年4月1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冉A。婚后,原、被告一度感情尚好,后由于被告犯盗窃罪被判刑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冉某辩称,同意离婚,并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离婚事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余A与被告冉某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冉A随原告余A共同生活。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阋s

书记员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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