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河南法魂(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中信重型机械公司中心医院法制办主任,住(略)。
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乔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被上诉人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工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山
审判员:杜春亭
审判员:李某芳
二00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任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