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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乔某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河南法魂(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中信重型机械公司中心医院法制办主任,住(略)。

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乔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被上诉人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工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山

审判员:杜春亭

审判员:李某芳

二00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任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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