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
住所地:横山县X街。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陕西夏洲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冯某。
被执行人高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冯某、高某借款合同纠纷(2011)横民初字第X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法律义务:偿还了申请人x元贷款的本金及利息,负担了本案执行费100元,案件受理费2190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1)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拓福成
审判员崔海涛
审判员李淑英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卜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