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乾民初字第x号裴某、杨某乙与郭某、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原告裴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略)XXXX。
原告杨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略)XXXX。
委托代理人殷某某,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乾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2011)乾民初字第x号郭XX、郭某与裴某、杨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
原告郭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
原告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张XX,男,X年X月X日生,陕西省乾县X镇X街X号,干部。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裴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杨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殷某某,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就健康权纠纷两案诉至本院,因案件有牵连关系,经本院合并审理,并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因人身损害所产生的费用互相折抵后,郭某、张某支付裴某、杨某乙医疗费等共计4000元。
二、两案合并调解后互不追究责任。
(2011)乾民初字第x号一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裴某、杨某乙负担;(2011)乾民初字第x号一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郭XX、郭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某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研